福建省拍卖活动备案及现场监管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拍卖活动备案制度和现场监管制度,维护拍卖秩序,规范拍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第101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拍卖企业开展的拍卖活动,由拍卖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合同监管部门负责备案和现场监管工作。 第三条 拍卖企业在拍卖日前七天内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拍卖企业拍卖活动报备表》 (二)拍卖公告; (三)《委托拍卖合同》; (四)拍卖标的清单; (五)拍卖标的权属证明; (六)拍卖标的瑕疵情况; (七)主持本场拍卖会的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本规定第四条要求提交的材料和其他有关材料。 拍卖活动所在地与拍卖企业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拍卖企业还应提交由企业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监管部门出具的《拍卖活动监督管理核转函》。 第四条 拍卖企业拍卖下列标的,还须提交有关审批文件: (一)拍卖文物的,须提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鉴定、审批文件; (二)拍卖国有资产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资产评估报告; (三)其他依法需要批准的审批文件。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拍卖备案制度,认真审核拍卖备案材料。拍卖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备案材料,对符合规定的,应在报备表上填写审核意见;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指正、补齐备案材料。 拍卖企业登记注册地工商局合同监管部门出具《拍卖活动监督管理核转函》时,应认真审查《拍卖企业拍卖活动报备表》,填写核转意见,即时办理核转。 第六条 在审核备案材料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制止,违反第101号令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一)拍卖企业开展的超越经营范围的拍卖活动; (二)雇佣非拍卖师主持的拍卖活动; (三)拍卖人拍卖或委托他人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的; (四)拍卖标的权属不清的; (五)拍卖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未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 (六)至拍卖日止发布拍卖公告少于7日或者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少于2日的; (七)拍卖公告内容不符合《拍卖法》规定或利用拍卖公告及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八)公告内容与《拍卖企业活动报备表》内容不一致的; (九)其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 拍卖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经指正仍不纠正的,依照第101号令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拍卖企业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天内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竞买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或其主体资格证件及委托书(复印件); (二)拍卖成交确认书(第四联); (三)买受人资格证明; (四)拍卖会记录;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现场监督管理。 (一)公物拍卖; (二)有举报、投诉的拍卖活动; (三)拍卖企业有违法违规记录; (四)上级机关指定的; 第九条 在现场监管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醒或纠正,构成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查处。 (一)没有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电话的; (二)没有设立监管席位,或不向到场监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的; (三)竞买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四)拍卖活动与拍卖公告或报备材料内容不一致的; (五)拍卖师未按《拍卖法》规定宣读拍卖规则、注意事项的; (六)竞买人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而宣布拍卖成交的; (七)其他违反《拍卖法》和第101号令有关规定的。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参加,监管人员应着装整洁,举止文明。 监管人员应作好现场监管记录,填写《拍卖现场监管记录表》。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拍卖企业档案和拍卖活动备案档案。 拍卖企业档案材料(如发生变更应及时补正): (一)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省(市)人民政府指定公物拍卖的批文、行业审批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拍卖企业章程及股东名册; (四)拍卖师名单及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拍卖企业工作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拍卖企业年度工作总结;(每年1月底前提交) (七)拍卖企业违法违规记录; (八)其他有关材料。 拍卖活动报备档案材料: (一)拍卖活动前备案材料; (二)拍卖活动后备案材料; (三)拍卖活动现场监管材料。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严守秘密,不得泄露拍卖企业依法要求保密的内容。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拍卖活动报备表》、《拍卖活动监督管理核转函》、《拍卖现场监管记录表》等文书式样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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